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謝永松即嘉英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