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01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601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連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601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零叁拾壹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叁仟零叁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中國農民銀行中│96.05.15│96.05.15│23000元 │FAZ0000000│ │ │和分行 │ │ │ │ │ ├──┼───────┼────┼────┼────┼─────┤ │ 2 │中國農民銀行中│96.06.15│96.06.15│23000元 │FAZ0000000│ │ │和分行 │ │ │ │ │ ├──┼───────┼────┼────┼────┼─────┤ │ 3 │中國農民銀行中│96.07.15│96.07.16│23000元 │FAZ0000000│ │ │和分行 │ │ │ │ │ ├──┼───────┼────┼────┼────┼─────┤ │ 4 │中國農民銀行中│96.08.15│96.08.15│4031元 │FAZ0000000│ │ │和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