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13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6139號
- 原告
- 晴天紙品禮品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天書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惠改名王嘉楨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613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