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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9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周建興周建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6911號

原告
旭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尚林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691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最後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6年4 月26日及同年6 月4 日,分別向原訂購料號SJC-634RONAS1B00G ,品名規格SCJ-0648-A,產品編號為701MIC,單價每個新臺幣(下同)5.3 元之耳機插座電子零件共2,000 個,含稅之總價11,130元,經原告交付至其指定之場所後,迄未於約定期限內清償貨款,屢經催討不理,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1,13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單2 紙、銷貨單2 紙等影本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否認或舉證,自應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三、查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367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購貨之價金逾約定期限未還,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13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7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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