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7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7562號上 訴 人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