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757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757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嘉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7572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