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8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許文禮即金龍鳳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