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調字第1345號
- 聲請人
- 意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街164號14樓(按相對人原在台北縣中和市○○路265號1樓之營業所,業於94年11月30日歇業)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各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