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香港商丙○○○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福華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刊登廣告合約第十一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但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