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圓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溪湖鎮○○里○○鄰○○○路8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