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正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關於支票金額「532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32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