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07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0798號
- 原告
- 文笙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庭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079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6年10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零陸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2日、21日、22日委託原告為其從事染整加工,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94062元,待原告為其完成本項加工,通知被告給付貨款時,被告卻惡性倒閉,公司人去樓空,造成原告為完成本項染整加工所付出之各項物料和人力成本費用都無法回收而受到嚴重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染整加工單3紙、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