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庸三
- 訴訟代理人
- 王喬立
- 被告
- 政達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瓊姝
- 被告
- 葳仕爾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5日下午4 時整所宣示之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政達紡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85巷10之4 號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政達紡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85巷10之4號 法定代理人 曾瓊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