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卡特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晟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固定有明文,惟此所謂之「本於票據有所請求」,專指執票人本於票據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而言,如本於持有票據之原因關係而為請求,並不包括在內(參見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上冊第58頁)。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票據法第13條請求確認被告所執有支票一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縱上開支票之付款地為本院轄區,揆諸前開說明,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之適用。又查: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路581巷22號1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