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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8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800號

原告
德偉木材商行即翁麗璽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鴻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敏慧
被告
龍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80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鴻琍工程有限公司、龍伸工程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鴻琍工程有限公司、龍伸工程有限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各自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鴻琍工程有限公司、龍伸工程有限公司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乙○○所簽發經被告鴻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琍公司)、龍伸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伸公司)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紙;及被告丁○○所簽發經被告鴻琍公司、龍伸公司背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2紙。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或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證明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件為證,且為被告乙○○、丁○○所不爭執、被告鴻琍公司、龍伸公司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6.08.02│498000元│CM200658│彰化商│96.08.02│
 │    │        │        │  9     │業銀行│        │
 │    │        │        │        │霧峰分│        │
 │    │        │        │        │行    │        │
 ├──┼────┼────┼────┼───┼────┤
 │ 2  │96.08.10│500000元│CM200658│彰化商│96.08.16│
 │    │        │        │  4     │業銀行│        │
 │    │        │        │        │霧峰分│        │
 │    │        │        │        │行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6.09.20│500000元│BG003996│中國信│96.09.20│
 │    │        │        │  1     │託商業│        │
 │    │        │        │        │銀行雙│        │
 │    │        │        │        │和分行│        │
 ├──┼────┼────┼────┼───┼────┤
 │ 2  │96.11.30│500000元│BG003996│中國信│96.11.30│
 │    │        │        │  2     │託商業│        │
 │    │        │        │        │銀行雙│        │
 │    │        │        │        │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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