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上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經查: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八三三五號強制執行事件業已執行完畢終結在案,此有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八三三五號執行卷宗附卷可稽,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異議之訴,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六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