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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8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856號

原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辰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黃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85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或存款不足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6.09.15│0000000 │AL096715│玉山商│96.09.21│
 │    │        │元      │7       │業銀行│        │
 │    │        │        │        │永和分│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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