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

原告
承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經查﹕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27巷2-3號、台北縣永和市○○街47巷5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可佐而票據付款地在台北縣淡水鄉○○路119號,亦有支票影本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票據付款地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