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4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246號
- 原告
- 旭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未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 24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 8月31日起陸續向原告採購電子產品,迄至94年 9月23日止,共有買受電子產品價金新台幣(下同)214740元尚未付清,雖經原告屢向被告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3份、統一發票3份、帳單傳票3份、INVOICE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