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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0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003號

原告
甲○○
被告
瀚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經當庭命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其訴。嗣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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