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大偉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義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初,承接被告公司設計5套,插卡外接盒,包含外觀設計,機構設計與模型製作,且於95年10月底完成,報價單經議價,亦於95年11月 6日回傳,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55400元,嗣後雖經原告屢次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直至原告於96年3月15日親自前往被告公司收款時,經警衛告知,被告公司已倒閉,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乙、程序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被告回簽報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9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承攬被告公司5套插卡外接盒設計,並於95年10月底完成,依約被告自負有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15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 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