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1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騰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街32號3樓之5,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係在慶豐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地址:台北市○○○路○段180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