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1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騰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原告送達代收人丁○○住宜蘭縣宜蘭市○○路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路○段47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