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上 訴 人 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