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臻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