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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4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古秋菊古秋菊

  • 當事人
    丁○○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4198號原    告 丁○○(即何慧玲 辰○○ 庚○○ 丑○○ 辛○○ 寅○○ 丙○○ 戊○○ 甲○○ 子○○○ 家事通數位生活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雅蓯 律師 被   告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419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辰○○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庚○○新台幣壹拾萬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庚○○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辛○○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辛○○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謝耀聰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肆拾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家事通數位生活有限公司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子○○○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十分之一由被告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二由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五由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餘由被告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丁○○(即何慧玲)持有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之支票乙紙;原告辰○○持有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3 編號1 所示之支票1 紙;原告庚○○持有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3 編號2 所示之支票1 紙;持有被告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4 編號1 所示之支票乙紙;原告丑○○持有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2 編號2 所示之支票乙紙;原告辛○○持有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2 編號3 所示之支票乙紙;持有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支票1 紙;原告寅○○持有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2 編號4 所示之支票1 紙;原告丙○○持有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2 編號5 所示之支票1 紙;持有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3 編號3 所示之支票1 紙;原告戊○○持有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之支票1 紙;原告家事通數位生活有限公司持有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3 編號4 、5 、6 所示之支票3 紙;原告甲○○持有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2 編號6 所示之支票乙紙;原告子○○○持有被告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4 編號2 所示之支票1 紙。詎原告等先後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卻遭該銀行以發票人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即拒絕往來戶為理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及定遲延利息等情。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等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6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到庭後對附表3 所示之6 紙票據係其所簽發,並不爭執,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一: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新台幣) ││ │ │提示日│ │ │ │├──┼───┼───┼───┼─────┼─────┤│ 1 │台灣聯│95年07│EU7318│合作金庫南│243,750元 ││ │網電電│月31日│133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7│ │ │ ││ │ │月31日│ │ │ │├──┼───┼───┼───┼─────┼─────┤│ 2 │台灣聯│95年07│EU7318│合作金庫南│48,750元 ││ │網電電│月15日│131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7│ │ │ ││ │ │月19日│ │ │ │└──┴───┴───┴───┴─────┴─────┘附表二: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新台幣) ││ │ │提示日│ │ │ │├──┼───┼───┼───┼─────┼─────┤│ 1 │高展數│95年07│ZU7441│合作金庫南│250,000元 ││ │位科技│月31日│530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8│ │ │ ││ │ │月09日│ │ │ │├──┼───┼───┼───┼─────┼─────┤│ 2 │高展數│95年06│ZU7441│合作金庫南│450,000元 ││ │位科技│月30日│514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6│ │ │ ││ │ │月30日│ │ │ │├──┼───┼───┼───┼─────┼─────┤│ 3 │高展數│95年07│ZU7441│合作金庫南│196,250元 ││ │位科技│月31日│511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7│ │ │ ││ │ │月31日│ │ │ │├──┼───┼───┼───┼─────┼─────┤│ 4 │高展數│95年07│ZU7441│合作金庫南│1,000,000 ││ │位科技│月31日│529 │勢角分行 │元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8│ │ │ ││ │ │月28日│ │ │ │├──┼───┼───┼───┼─────┼─────┤│ 5 │高展數│95年06│ZU7441│合作金庫南│409,250元 ││ │位科技│月30日│515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7│ │ │ ││ │ │月05日│ │ │ │├──┼───┼───┼───┼─────┼─────┤│ 6 │高展數│95年07│ZU7441│合作金庫南│100,000元 ││ │位科技│月31日│513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7│ │ │ ││ │ │月31日│ │ │ │└──┴───┴───┴───┴─────┴─────┘附表三: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新台幣) ││ │ │提示日│ │ │ │├──┼───┼───┼───┼─────┼─────┤│ 1 │台灣佳│95年08│EU7313│合作金庫南│250,000元 ││ │事通電│月31日│752 │勢角分行 │ ││ │子資訊├───┤ │ │ ││ │股份有│95年09│ │ │ ││ │限公司│月31日│ │ │ │├──┼───┼───┼───┼─────┼─────┤│ 2 │台灣佳│95年07│EU7313│合作金庫南│146,250元 ││ │事通電│月31日│707 │勢角分行 │ ││ │子資訊├───┤ │ │ ││ │股份有│95年09│ │ │ ││ │限公司│月28日│ │ │ │├──┼───┼───┼───┼─────┼─────┤│ 3 │台灣佳│95年06│EU7313│合作金庫南│39,000元 ││ │事通電│月30日│709 │勢角分行 │ ││ │子資訊├───┤ │ │ ││ │股份有│95年07│ │ │ ││ │限公司│月05日│ │ │ │├──┼───┼───┼───┼─────┼─────┤│ 4 │台灣佳│95年07│EU7313│合作金庫南│200,000元 ││ │事通電│月20日│782 │勢角分行 │ ││ │子資訊├───┤ │ │ ││ │股份有│95年07│ │ │ ││ │限公司│月20日│ │ │ │├──┼───┼───┼───┼─────┼─────┤│ 5 │台灣佳│95年07│EU7313│合作金庫南│200,000元 ││ │事通電│月10日│781 │勢角分行 │ ││ │子資訊├───┤ │ │ ││ │股份有│95年07│ │ │ ││ │限公司│月10日│ │ │ │├──┼───┼───┼───┼─────┼─────┤│ 6 │台灣佳│95年06│EU7313│合作金庫南│200,000元 ││ │事通電│月30日│783 │勢角分行 │ ││ │子資訊├───┤ │ │ ││ │股份有│95年07│ │ │ ││ │限公司│月30日│ │ │ │└──┴───┴───┴───┴─────┴─────┘附表四: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新台幣) ││ │ │提示日│ │ │ │├──┼───┼───┼───┼─────┼─────┤│ 1 │兆暘數│95年07│ZU7440│合作金庫南│100,000元 ││ │位科技│月31日│364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9│ │ │ ││ │ │月28日│ │ │ │├──┼───┼───┼───┼─────┼─────┤│ 2 │兆暘數│95年07│ZU7440│合作金庫南│450,000元 ││ │位科技│月15日│366 │勢角分行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95年07│ │ │ ││ │ │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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