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555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555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俊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555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7 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4日下午4 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柒拾玖萬叁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俊毅營造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丁○○背書如附表所示之票據8 紙;另執有由訴外人舜宬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俊毅營造有限公司、丁○○等背書如附表所示之票據1 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9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票款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付 款 人 │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俊毅營│951031│951031│300000元│AU474525│ │新莊分行 │造有限│ │ │ │ 3 │ │ │公司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士東│俊毅營│951110│951110│600000元│TM112127│ │分行 │造有限│ │ │ │ 1 │ │ │公司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俊毅營│951125│951127│357000元│AU476487│ │新莊分行 │造有限│ │ │ │ 5 │ │ │公司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俊毅營│951130│951130│284000元│AU476488│ │新莊分行 │造有限│ │ │ │ 6 │ │ │公司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俊毅營│951130│951130│375000元│AU476488│ │新莊分行 │造有限│ │ │ │ 3 │ │ │公司 │ │ │ │ │ ├────────┼───┼───┼───┼────┼────┤ │華僑銀行復興分行│俊毅營│951210│951211│670000元│AA223810│ │ │造有限│ │ │ │ 7 │ │ │公司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俊毅營│951220│951220│430000元│AT093474│ │新莊分行 │造有限│ │ │ │ 9 │ │ │公司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俊毅營│951220│951220│107000元│AT093475│ │新莊分行 │造有限│ │ │ │ 0 │ │ │公司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板新│舜宬工│951209│951211│670000元│UC983307│ │分行 │程有限│ │ │ │ 7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