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665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6659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獻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凱瑞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665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9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瑞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92年4 月16日、92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300000元,約定到期日分別為93年10月16日、94年12月17日,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另各以每月為一期分18期、24期,按期於當月16日、17日平均攤還本息,遲延給付時,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分別自93年3 月16日、93年3 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分別滯欠本金207820元及自 93年3月17日起;及本金267205元及自93年3 月18日起,均按上述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及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各2 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判決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