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癸○○、壬○○、丑○○○、子○○
、辛○○○、乙○○、戊○○、丁○○、丙○○、己○○、甲○
○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玖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上訴人僅繳交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餘
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