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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他調字第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解惟本

聲請人
朝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相對人
大陽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經銷合約第6 條、總經銷合約第7 條均規定:「雙方同意若本契約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影本2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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