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南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高弘倉即弘昌自動化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兩造簽訂之「工程設備承包合約書」約定內容給付工程尾款等事實,係涉及上開合約規定所生之爭訟事件,而依系爭合約第14條第6 款約定,兩造就上開事件已合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影本可稽,是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