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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南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高弘倉即弘昌自動化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兩造簽訂之「工程設備承包合約書」約定內容給付工程尾款等事實,係涉及上開合約規定所生之爭訟事件,而依系爭合約第14條第6 款約定,兩造就上開事件已合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影本可稽,是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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