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他調字第51號
- 原告
- 富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圖書文化有限公司(原方圓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2號
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雖係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段50巷29弄3之2號,然依兩造所訂立之經銷合約書第六項第4項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經銷合約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