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他調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他調字第55號聲 請 人 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2號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不動產買賣契約終止所生請求權而涉訟,相對人住所地分別在苗栗縣造橋鄉○○村○○鄰○○○路12 之2 號、台東縣台東市○○街21號,有存證信函回執、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件附卷可稽,而不動產所在地在新竹縣關西鎮,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 、第10條第2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