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他調字第60號
- 原告
- 廣協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環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雖係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街178巷3號1樓,然依兩造所訂立之花蓮四0一聯隊營區排水工程污水處理廠整體配管工程合約第24條第1款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花蓮四0一聯隊營區排水工程污水處理廠整體配管工程合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