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統一欣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鄭惠蓉律師
- 相對人
-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16條及商品供銷合約書第13條分別約定:「因本合約所列條款及雙方買賣合作關係而涉訟者,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相對人提出之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亦不否認其真正,則兩造就買賣關係所生之訴訟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