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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解惟本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26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民執廉字第一0七四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六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6年度民執廉字第1074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6年度板簡字第11461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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