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遠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1117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7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