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99號
- 聲請人
-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上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九十六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八三一號),為此聲請就鈞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八三三五號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云云,固屬實在。惟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駁回在案,且前揭強制執行事件亦已執行完畢終結在案,此有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八三三五號執行卷宗影本附卷可稽,本院認為並無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