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唐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已歿)
特別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