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元慧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永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