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92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1923號
- 原告
- 瑞山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力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192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