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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35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3352號

上訴人
京錡環境衛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52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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