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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5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522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珉泰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5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3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 471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7, 471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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