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93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935號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朝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835號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12月29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參仟零參拾貳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