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5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452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帝大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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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52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一 │台北縣板橋市農│97.09.27│97.09.30│15000元 │HA0000000 │ │ │會信用部新埔分│ │ │ │ │ │ │部 │ │ │ │ │ ├──┼───────┼────┼────┼────┼─────┤ │二 │台北縣板橋市農│97.09.28│97.09.30│19800元 │HA0000000 │ │ │會信用部新埔分│ │ │ │ │ │ │部 │ │ │ │ │ ├──┼───────┼────┼────┼────┼─────┤ │三 │台北縣板橋市農│97.10.11│97.10.13│14385元 │HA0000000 │ │ │會信用部新埔分│ │ │ │ │ │ │部 │ │ │ │ │ ├──┼───────┼────┼────┼────┼─────┤ │四 │台北縣板橋市農│97.10.18│97.10.20│19800元 │HA0000000 │ │ │會信用部新埔分│ │ │ │ │ │ │部 │ │ │ │ │ ├──┼───────┼────┼────┼────┼─────┤ │五 │台北縣板橋市農│97.10.22│97.10.22│15000元 │HA0000000 │ │ │會信用部新埔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