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甲○○
被告
綺美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