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高登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禹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7.01.16│13580元 │GZ007148│新光銀│97.01.16│ │ │ │ │ 8 │行江子│ │ │ │ │ │ │翠分行│ │ ├──┼────┼────┼────┼───┼────┤ │ 2 │97.01.31│62250元 │GZ007147│新光銀│97.01.31│ │ │ │ │ 4 │行江子│ │ │ │ │ │ │翠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