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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相 對 人 亞瑟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之事務所地雖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87巷9號1樓,然依兩造所訂立之加盟連鎖事業合約書暨所 附管理規章同意書約定條款第壹拾貳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加盟連鎖事業合約書暨所附管理規章同意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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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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