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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上訴人
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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