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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59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591號

原告
鳴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上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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