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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業修
訴訟代理人
樓之1
被上訴人
賜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賜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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